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皓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皓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皓閔因犯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7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74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玉婷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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