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彥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彥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彥武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21日111年度聲字第29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年10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5日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