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侵上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培登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10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