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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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 魏高明 址設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回復原狀(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聲請承審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之法官迴避,惟該事件已經本院於103年8月1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所為聲請,自與上開說明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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