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 王永泰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 王峰生
洪晴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5日內具狀呈報被告所抗辯依本院99年度再字第2號卷所附之謄本,可知本件原告於再審之訴起訴時,已知悉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贈與之事實,前開謄本係附於前揭卷之何處?中華民國103年9月21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1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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