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壹拾捌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柒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