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54號附民原告 陳鼎偉 附民被告 林駿達
蔡孟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彭凱璐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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