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1號原告 李育慈 被告 胡俊業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北分監執行中) 蔡正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0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對被告 陳祺聰唐苰恩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陳祺聰、唐苰恩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俟該部分審理終結後,始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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