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簡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力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送達地址之記載有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