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劉織
       劉介全
被上訴人  劉明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
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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