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11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帥倫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
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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