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11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帥倫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
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