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525號
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客麵包冷飲店等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
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
。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134,5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86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182,97
2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91,486元,
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