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旭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招慧
訴訟代理人  羅邵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立林隆偉 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