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25號
原   告  吳建勇 即安定汽車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武旗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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