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崇 代理人 陳家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方妹足 、 吳俊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吳俊霖究係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若係一般保證人,請更正請求標的為「如對債務人吳方妹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俊霖負清償之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