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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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光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光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鄭光輝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特別約定,請改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提出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二、若請求票款,請提出本票或支票:㈠本票: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
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㈡支票: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三、據上,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本票之提示日或支票之退票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