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更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更字第1號原告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黃俊榮 林佩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