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43號
原 告 王炯龍
訴訟代理人 蔡芳德
被 告 許昌貿
吳孟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樂書
複 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請提出:醫療診斷證明書、門診
醫療收據、薪資證明、行車執照、駕駛執照、銀行存摺、車損費
用單據等文件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