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余英蘭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余維如 法定代理人 鄭定興 關係人 易天鴻
余英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79條第1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同法第5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余英蘭戶籍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亦住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收養聲請狀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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