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己○○戊○○乙○○丙○○丁○○被告庚○○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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