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73號聲請人 楊惠如 相對人 楊張栢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相對人楊張栢蓮為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楊張栢蓮雖設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惟其目前係與聲請人同住於臺北市○○區○○路等情,有家事聲請狀、本院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於移轉至臺北地方法院亦表示同意,依上開法律規定,楊張栢蓮目前實際住所係位於臺北地區,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