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248號

原告 林秀蓁

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 律師

被告 鄧慈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6月1日,向原告承租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之2房屋,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6,000元,租期至111年5月31日(下稱本件租約),惟被告積欠108年3月、109年4月、109年9月至110年9月之房租,兩造協議於110年10月31日終止租約,並共同結算被告積欠之款項,核算後兩造同意被告應償還之金額為229,000元,並簽定還款協議書,爰依兩造間還款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9,000元,及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還款協議書、line對話紀錄、

111年3月17日111年度威律字第42號律師函、掛號回執等件

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

可信為真實。

四、兩造既已簽立還款協議書,被告依約即有清償欠款及利息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還款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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