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5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565號

原告 王國棟

被告 林虹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107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8日,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1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因過失撞

擊停等紅燈由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下稱

本件車輛),致使本件車輛受有損害,原告因而支出修車費

用新臺幣44,107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維修明細表、統一發票、行車執照、車損

照片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附帶說明的是,如被告認原告將因修車而有獲利,應予扣減

賠償金額,就此事實須由加害人負主張及舉證責任,而不得

由法官主動依職權審酌,始符辯論主義基本原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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