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玟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1,115,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