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玟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1,115,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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