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26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269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告 廖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987元,及其中新臺幣34,187元自民國

111年5月7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日止,按年息6.76%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34,687元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7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1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依約其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111年5月6

日止,尚有簽帳消費款新臺幣(下同)34,187元及利息、違

約金,共計34,987元未繳付,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987元,及

及其中34,187元自111年5月7日起至111年11月2日止,按年

息6.76%計算之利息,另其中34,687元自111年11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7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對於本案訴訟不爭執。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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