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31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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