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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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勇沛選任辯護人馮志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勇沛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林勇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同條第4項製造第四級毒品或同條第6項、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之罪嫌重大,其中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或未遂罪均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所述與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不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101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訊問被告及審閱本案卷證資料後,本院認被告涉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或未遂、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等罪嫌確實重大,其中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或未遂罪均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或第四級毒品之行為,所述與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連雅婷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