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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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 賴玉盆
蔡季全 蔡美英 蔡季安 蔡美霞 池漢輝 張誌元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語然 律師被告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嚴明 被告空軍第427號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胡開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志 上尉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本件訴訟是否屬公法上之爭議,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 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