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32號上訴人 游翔偉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985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游翔偉於民國101年2月9日收受本案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1年2月17日依法提起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聲明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函請補正,並於101年2月23日送達被告,惟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