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486號
原   告  吳金童
被   告  蕭靖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雙方合議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2,000元,約定每
月15日繳納,期間為105年3月15日至106年3月15日,租約屆
期後原告有續約之意思,故被告仍繼續使用系爭房屋,被告
雖已於106年9月30日搬離系爭房屋,惟積欠6.5個月(106年
3月16日至106年9月30日)房租共78,000元未給付。爰依兩
造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房屋稅
單1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是原告依租賃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78,000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