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6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264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理勤孝
被   告  楊惠庭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2641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2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二造所定之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第46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29日陸續分別向訴外人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詎未依約繳納
電信費,積欠遠傳電信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
共計新臺幣(下同)100,660元,而訴外人遠傳電信業於105
年12月9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原告屢為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回執等為證,而被告受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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