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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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紹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紹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紹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年9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紹箕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②罪);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③罪);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④罪);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
1年、1年、1年確定(以下簡稱第⑤⑥⑦⑧罪);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下簡稱第⑨⑩罪);上揭第①至⑧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再與第⑨⑩罪所定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其於97年5月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5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5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