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仰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仰宣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仰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卷內證人 林峻儀曾家瑋 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其與本案待傳之證人間有串偽之虞,另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分別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前揭羈押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1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同年8月31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林仰宣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已坦承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核與證人林峻儀、曾家瑋等人之證述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可佐,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將來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再參酌被告所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綜上,本件被告羈押之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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