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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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