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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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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