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己○○原告台南市立復興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 徐美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丙○○、丁○○、戊○○間請求確認返還土地、相當租金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損害金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萬叁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B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