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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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七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之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七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製作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三十年六月九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製作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三十年六月九日」,顯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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