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王素鑾
李彥明
被 告 邱俊仁
鍾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惟兩造所簽訂之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第18條約定:本件借款債務金額如逾
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兩造合意以
嘉義地方法院(即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邱俊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邱俊仁於就讀 稻江 科技暨管理學院期間
,邀同被告鍾佩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新臺幣(
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放款借據),依系爭放
款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憑被告邱俊仁於該教育階段內
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計撥款4筆,金額總
計為184,752元,還款方式為借款人應於該教育階段學業完
成後或服役期滿一年之次日起,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系爭放款借據第5條約定,本件借款
利息係按教育部公告及規定之就學貸款利率(下簡稱本借款
利率)機動計息,民國105年8月1日教育部公告及規定之就
學貸款利率為1.15%,又依系爭放款借據第6條約定,倘借款
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又
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6年2月22日,當時之借款利率
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另依系
爭放款借據第6條約定,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約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邱俊仁自105年8
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清償義務,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積欠本金184,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屢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被告鍾佩伶為本件就學貸款之連帶保
證人,依約自應就此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揭款項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部分:
㈠被告邱俊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㈡被告鍾佩伶答辯略以:對於原告請求無意見,惟被告目前無
資力清償本件欠款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
書、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催收/呆帳查詢單、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經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且被告鍾佩伶對於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所為本件請
求,僅表示無力償還,然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
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1項前段
規定,被告鍾佩伶視同自認。而被告邱俊仁就原告主張之事
實,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前揭主張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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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年利率││
├─────┼────────┼────┼──────────┤
││自105年7月1日起│1.62%│自105年8月2日起至清│
││至105年7月5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自105年7月6日起│1.55%│%,逾期超過6個月,│
│184,752元│至105年7月31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自105年8月1日起│1.15%││
││至106年2月21日止│││
│├────────┼────┤│
││自106年2月22日起│2.15%││
││至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