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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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戊○○被告亞志企業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五樓被告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
己○○住台北市○○路一六之一號四樓庚○○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七樓乙○○住台北縣土城市○○街○○巷○號十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肆拾柒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玖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陸角肆分,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亞志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邀同其餘被告甲○○、丙○○
、己○○、庚○○、乙○○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證物三),約定就亞志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立具保證書乙紙(證物三),授信約定書六紙(證物二)交原告收執。
㈡嗣被告亞志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陸續向原告共借款伍
佰伍拾伍萬元,約定貸款屆期清償,利息依照授信契據所載利率按月計付(其到期日、利率分別詳如附表一、二所示),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違約金加倍計付。經立具同一內容之本票三紙、借據乙紙(證物一),交與原告收執,惟到期除償還部分本金捌萬元外餘款竟未為清償,利息亦僅繳至八十九年十一月,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事項第五及第六條約定,貸款如有一期未能按期還款、付息時本貸款視同全部到期,借款人願立即償還全部貸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現被告亞志有限公司已逾期未付本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又被告甲○○等五人係連帶保證人,均已拋棄先訴抗辯權,載明於借據約定事項第十一條,依法應與主債務人即被告亞志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被告亞志有限公司另依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與原告簽訂之「進口物質融資
契約」(證物四),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開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乙筆(證物五)委託原告開發一八0天遠期信用狀USD310,825元整向國外採購物資,經由原告向國外銀行為其墊款貨物單據到達後通知亞志有限公司簽章提貨訖,惟到期日後竟未為清償,依約定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履行時,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惟迭經催討無效,除償還部分本息外尚積欠USD295,969.64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依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十一條規定,遲延利息依聲請人銀行到期日當天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加百分之二點五與聲請人銀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為準,並自遲延之日起六個月內,另按前項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綜上所述,被告亞志有限公司既為借款人,依法自應負清償之責,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本票、保證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為證(以上均影本)。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保證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為證,核屬相符。
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已分別於九十年三月十、十二、十四日收受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乙節,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九十年四月六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狀融資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