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29號聲請人 高熊建興 相對人 莊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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