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812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債務人 陳義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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