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智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智簡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晏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4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晏昑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壹只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陳晏昑於本院訊問時所為之自白,及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小康之經濟狀況、積極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