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 蕭敏慧 被告 楚恩智 被告台安醫院法定代理人 蘇主恩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自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楚恩智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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