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陳佳佑 被告 黃雯嵐
之3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簡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