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游斌輝 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04號被告 鄭宜展 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鄭永玉
法官唐中興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