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微字第2號再審原告 夏興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順全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係對本院豐原簡易庭所為100年度豐小字第418號判決及本院101年度小上字第6號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是以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洪挺梧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