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2號
原告 徐雲立
被告 林祐賢
法定代理人 林孟志
被告林祐賢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吳欣叡 律師
高維宏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14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
二、請兩造聲請閱卷後,請原告針對:㈠施打NESP針劑與 游鳳美 死亡間有何因果關係、死亡證明書上所載游鳳美之直接死因(肺水腫、呼吸衰竭)與施打NESP有何關聯?㈡對刑案偵查卷內之證據資料有何意見?於114年4月24日前具狀說明並為相關舉證,另請被告亦就此及游鳳美在門診翌日即去世之可能原因,於114年5月14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醫事法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