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2號

原告 徐雲立

徐偉翔

被告 林祐賢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孟志

被告林祐賢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吳欣叡 律師

高維宏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14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

二、請兩造聲請閱卷後,請原告針對:㈠施打NESP針劑與 游鳳美 死亡間有何因果關係、死亡證明書上所載游鳳美之直接死因(肺水腫、呼吸衰竭)與施打NESP有何關聯?㈡對刑案偵查卷內之證據資料有何意見?於114年4月24日前具狀說明並為相關舉證,另請被告亦就此及游鳳美在門診翌日即去世之可能原因,於114年5月14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醫事法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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