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債務人 陳忠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高玉潔附表: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自民國98年7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4、債務人自任職儷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起迄今全部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8年7月起至任職儷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止,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若全無工作,應說明有何不工作之正當理由。
6、債務人現居住房地之居住權源為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若非租賃,應說明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9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7、 陳忠義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8、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陳忠義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9、 陳信誌 98、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10、債務人應分別說明成立協商及毀諾之年月,提出95至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成立協商時之收入金額證明,因失業而毀諾之證明文件(例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11、說明債務人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之法院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