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96號聲請人 張良任 相對人 吳柏靈 相對人 許位祥 相對人 許桂香 相對人 易阿桃 相對人 吳易阿梨 相對人 王有田 相對人 王永鉗 相對人 王盛龍 相對人 王銘陽 相對人 許重禮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許建藏 之遺產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9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於裁定前命其於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費用計算書│├──┬───────────┬─────┬────┤│編號│項目│日期│金額│├──┼───────────┼─────┼────┤│1│第一審裁判費│99.05.20│7,710│├──┼───────────┼─────┼────┤│2│複丈費及謄本費(一)│99.11.02│4,150│├──┼───────────┼─────┼────┤│3│複丈費及謄本費(二)│100.04.08│9,750│├──┴───────────┴─────┼────┤│合計│21,610│└────────────────────┴────┘附表:
┌─────────────────────────────┐│各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及金額│├───────────┬─────────┬───────┤│共有人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金額(新台幣)│├───────────┼─────────┼───────┤│王盛龍│876/42024│450│├───────────┼─────────┼───────┤│王永鉗│2628/42024│1,351│├───────────┼─────────┼───────┤│許重禮│438/8755│1,081│├───────────┼─────────┼───────┤│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438/8755│1,081││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許││││建藏之遺產管理人)│││├───────────┼─────────┼───────┤│許桂香│438/8755│1,081│├───────────┼─────────┼───────┤│吳柏靈│438/8755│1,081│├───────────┼─────────┼───────┤│王有田│3066/36771│1,082│├───────────┼─────────┼───────┤│吳易阿梨│437/3502│2,697│├───────────┼─────────┼───────┤│易阿桃│437/3502│2,697│├───────────┼─────────┼───────┤│王銘陽│438/5253│1,082│├───────────┼─────────┼───────┤│張良任│438/1751│------------│├───────────┼─────────┼───────┤│許位祥│438/8755│1,081│├───────────┴─────────┴───────┤│備註:計算方式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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