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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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雲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雲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至4行有關「經
與另案合併定執行刑為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經與另案合
併定執行刑為2年5月確定,『與他案接續執行』,於民國
107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外,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雲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易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7月確定
;②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苗交簡字第1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4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71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5月(甲執行刑),④、⑤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以106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乙
執行刑),甲、乙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7年12月7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於108年7月1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
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
相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件案發前已有不能
安全駕駛案件之前案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詎其再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顯見被告自制力甚為薄弱,
所為實應非難,又兼衡被告本案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51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
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本
件被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其
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
修正,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
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自述小康之家庭
經濟狀況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
後,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158號
被告林雲光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
居苗栗縣○○鄉○○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雲光有二次因酒駕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最近一次酒駕公共
危險案件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苗交簡字第
15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與另案合併定執行刑為2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
間付保護管束,於108年7月1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8年10月4日中午12時許,在新
竹市慈雲路某工地飲用啤酒2罐,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
升0.25毫克,竟貿然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
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10分許,駕車行經新竹縣竹
北市興隆路5段與隘口二路口前時,為警攔檢,並於同日下
午3時1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林雲光警詢、偵查中自白。
2、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警員
職務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林雲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公共危險罪嫌。另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
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
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檢察官張凱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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